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已实施30周年,期间经历1999年、2004年、2013年、2018年四次修正,2005年、2023年两次修订。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也是公司法历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新增了许多亮点,部分条款也引发了社会热议,公司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对我国4300多万家公司将产生系统性影响。
新增亮点一 确立公司名称权受保护原则
《公司法》第6条,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名称受法律保护。
【解读】
这是本次新《公司法》增加的条款,目前正在有效实行的2018年《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名称权规则。“公司名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主要是涉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中关于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名称受法律保护”的基础是公司的名称是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名称。
公司法新增确立公司名称权的保护原则也是与《民法典》第58条关于法人的成立,以及人格权编中第1013条、第1014条关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且不得侵害的原则相呼应。公司法的规定主要规范和保护的是作为营利法人的公司,所以也有必要明确规定和保护公司的名称权。
【延伸】
公司名称近似构成侵权吗?
近似的公司名称均是已经通过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享有名称权,受法律保护,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的简称进行擅自使用,或者恶意注册使用则面临追究侵权责任的风险。
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如果经过使用和公众认同,企业的特定简称已经为特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与该企业建立起了稳定联系,已产生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特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对在后使用者和在先企业之间发生市场主体上的混淆,进而将在后使用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在先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市场混淆,在后使用者就会不恰当地利用在先企业的商誉,侵害在先企业的合法权益。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对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可以适用于保护该企业的特定简称。
【法条链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1条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第4条 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5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6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7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8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第9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8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1013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1014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反不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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