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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迪:基于监管规则、司法实践与地方实操要求的国有资产出租全流程合规实务指引

时间:2026-08-24 14:26:36 浏览量:254 作者: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_长沙政府法律顾问_PPP 项目金融法律服务

【推送说明】本文原载于《湘之说国资国企研究(季刊)》2026年第一期

国有资产出租是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盘活闲置存量资产、提升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核心路径,也是当前国资监管与纪检监察专项整治的重点领域。当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国有资产出租的统一专项立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下称“32号令”)未将实物资产出租纳入强制监管的交易范畴,各地国资监管规则存在明显地域差异,加之实务中程序倒置、暗箱操作、合同失范、监管缺位等问题频发,极易引发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与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追责。

本文结合2025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最新监管回复、湖南省《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2020〕70号,下称“湖南70号文”)等地方专项规则、司法裁判案例及合规实务经验,系统梳理国有资产出租的监管框架、全流程操作要点、高频风险与防控方案,为相关主体提供可落地的实务指引。

一、国有资产出租的监管框架:国家原则与地方细则

国有资产出租的监管逻辑呈现“国家定原则、地方定细则”的特点,企业开展出租业务需同时遵守国家层面的强制性要求与属地国资监管的专项规则。

(一)国家层面的核心监管要求

2025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在官网回复中明确:32号令不涉及实物资产出租行为,国家出资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出租资产管理,积极运用公开方式比选承租人,提高出租收益;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已作出规定的,应严格按规定执行。该回复明确了国有资产出租的核心监管原则,也厘清了32号令的适用边界。

国家层面的强制性规则集中于资产评估环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规定,国有企业将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必须开展资产评估,并以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租金定价的核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获得原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

(二)地方层面的差异化监管规则

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全国超20个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均出台了国有资产出租专项管理办法,其中湖南70号文对省属国企的租赁行为作出了明确且严格的规定,核心要点包括:

1.明确监管范围:将省属国企及其各级子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对外出租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畴,与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适用同等监管原则。

2.决策与审批权限:省属企业决定本级及各级子企业的资产租赁事项,需制定内部资产交易管理制度并报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租赁的,由出租方逐级报省属企业审核批准。

3.交易原则:资产租赁原则上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得针对承租方设置有明显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需报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4.评估与定价: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评估的租赁事项,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交易价格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其他地区的规则差异主要集中于三大核心维度:

1.进场交易门槛:湖北、贵州等地规定年租金底价100万元以上的租赁项目必须进场交易,其中贵州省明确一次租赁资产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的,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招租;湖北省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经批准后需按公开原则开展,省属国企资产出租年租金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进场交易,与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监管要求相衔接;广东、深圳等地则结合租赁面积、年租金双重标准划定进场红线,同时明确禁止通过拆分资产、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2.租赁期限限制:多数地区规定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承租方有大额改造投入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12年;深圳等地明确企业资产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有较大投入的可适当延长,其中租期6年以上(含6年)的需纳入企业“三重一大”范围,由直管企业党委会前置研究后履行决策程序,最长不得超过12年。

3.豁免情形:广东、肇庆等地规定,企业主业经营的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资产租赁,可由企业自行制定实施细则,不适用强制进场规则,但需履行内部决策与备案程序。

二、国有资产出租全流程合规操作要点

国有资产出租的合规核心是“程序正义+全程留痕”,需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实施、先公开后签约”的原则,全流程可分为五大核心环节,各环节均需严格对应监管要求。

(一)第一环节:前期尽调与内部决策,筑牢合规基础

本环节是避免后续追责的第一道防线,严禁“先出租后补决策”的程序倒置操作。

1.租赁标的合规筛查:首先确认拟出租资产符合出租条件,严禁出租的资产包括:权属不清、存在产权争议的资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资产;属于保障公共服务、应急管理的核心资产;不符合安全、消防强制性标准的资产;监管规则明确禁止出租的其他资产。

2.内部集体决策:租赁事项必须履行内部集体决策程序,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党委会等决策机构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年租金金额、租赁期限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必须履行对应的集体决策程序。决策文件需明确租赁资产明细、招租方案、租赁期限、底价确定依据、招租方式等核心内容。

3.招租方案制定:招租方案需完整覆盖租赁用途、承租条件、租金递增机制、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确需设置承租方资格条件的,需提供合理的设置依据,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二)第二环节:资产评估与定价,守住国资保值底线

租金定价是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核心环节,需严格遵守资产评估的强制性要求。

1.强制评估的情形:除承租方为国有全资、控股企业且经审批可协议租赁的情形外,国有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的,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租金评估报告,严禁仅凭主观判断或市场询价定价。

2.定价规则:招租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租金评估价值;若首次招租流标需调整底价,低于原评估价90%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不得随意降价;对于长期租赁合同,需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租金递增机制,避免租期内租金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3.评估备案:资产评估报告出具后,需按监管要求报省属企业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备案文件作为后续招租、定价的核心依据。

(三)第三环节:公开招租与进场交易,保障公平公正

公开招租是防范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的核心手段,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出租行为合规的关键依据。

1.进场交易的适用要求:属地规则明确要求进场的,必须在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公开招租,其中贵州省明确国有资产交易需在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湖北省要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开展,国有资产出租参照执行;湖南70号文明确资产租赁原则上应进场交易,企业需严格执行。对于未强制要求进场的项目,也应优先通过公开渠道发布招租信息,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比选承租人。

2.信息披露规范:经检索部分地方国资规定,招租信息需通过合规渠道公开发布,信息披露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首次招租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需延长披露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调整底价后重新招租的,披露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这与贵州省国有资产转让信息公告期要求相衔接,其中转让底价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1000万元以上的不少于20个工作日。披露内容需完整明确,不得隐瞒资产权属、权利限制等核心信息。

3.竞价与承租方确定:严格按照披露的规则组织竞价,全程留存书面记录、音视频资料,确保可追溯;经检索部分地方国资规定,竞价完成后,需对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入签约环节。

(四)第四环节:合同签订与备案,明确权责边界

租赁合同是出租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也是化解纠纷的关键,需严格规避条款失范引发的合规风险。

1.合同必备合规条款:需使用规范的合同模板,核心条款必须覆盖:租赁标的明细与现状、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与递增幅度、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资产用途与维护责任、转租限制、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需特别注意:

1)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延长的不得超过属地规则的上限,严禁超过20年的法定上限;

2)不得约定“无条件自动续租”,需明确“租赁期满需续租的,承租方需提前申请,出租方按国资监管规定重新履行审批、公开招租程序”,司法实践中已明确,国有资产租赁到期后必须重新公开招租,合同约定的直接续租条款不得对抗国资监管的强制性要求;

3)明确“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资产”,避免因违规转租引发国资流失风险。

2.合同合规审核:合同签订前必须经法务部门或外部律师审核,重点核查条款是否符合国资监管要求,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内容。

3.合同备案与归档:租赁合同签订后,需按属地规则报国资监管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同时将决策文件、审批材料、评估报告、招租记录、合同文本等全流程资料完整归档,确保全程可追溯。

(五)第五环节:履约管理与资产回收,防范后续风险

履约管理是避免国资流失的重要环节,严禁“一签了之、放任不管”。

1.常态化履约监管:建立定期巡查机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巡查,核查资产使用情况,及时纠正承租方违规改造、改变用途、损坏资产等行为,留存巡查记录;建立租金台账与逾期预警机制,对逾期支付租金的承租方及时发函催收,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2.违约行为的及时处置:对于承租方拖欠租金、违规转租等违约行为,需及时通过发函、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包括租金、违约金等全部款项——根据国资委监管口径,违约金也属于国有资产,怠于主张违约责任的,将被认定为未履行国资管护责任,触发追责风险。

3.租赁期满资产处置:租赁期满前30日,向承租方发送书面交接通知;期满后组织多部门联合验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承租方申请续租的,需与其他潜在承租方平等参与重新公开招租,严禁未经招租直接续签;回收的资产需及时梳理盘活,避免长期闲置。

三、实务高频合规风险与应对方案

结合纪检监察专项整治案例与司法裁判实践,国有资产出租领域的高频风险集中于四大类,需针对性制定防控方案。

(一)程序违规风险:未经审批、未评估、未公开招租

1.常见情形:未经内部决策与国资审批擅自出租、先出租后补审批手续、应评估未评估定价、应进场未进场私下签约、拆分资产规避进场交易。

2.风险后果:虽最高法倾向于不直接认定合同无效,但国资监管机构可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追责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贪污、滥用职权等刑事犯罪。

3.合规应对:严格执行“无决策不实施、无审批不招租、无评估不定价”的底线规则;属地规则要求进场的,必须履行进场交易程序,严禁通过拆分资产、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监管。

(二)合同失范风险:条款违反监管要求,引发履约纠纷

1.常见情形:约定超长期租赁期限、无条件自动续租、允许擅自转租、未约定租金递增机制、违约责任模糊等。

2.风险后果: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引发民事纠纷;造成国资收益损失的,触发监管追责。

3.合规应对:制定符合国资监管要求的标准合同模板,所有租赁合同签订前必须经合规审核;严禁在合同中约定与监管规则冲突的内容,明确国资监管相关的约束条款。

(三)国资流失风险:低价出租、监管缺位

1.常见情形:故意隐匿资产价值低价出租、免租期设置不合理、对承租方拖欠租金放任不管、资产损坏未及时主张赔偿。

2.风险后果:国资监管机构可责令整改并追责,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3.合规应对:严格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租金底价,合理设置免租期;建立租金逾期预警与催收机制,及时主张全部国有资产收益;定期开展资产巡查,发现资产损坏及时要求赔偿。

(四)豁免规则滥用风险:违规适用例外条款

1.常见情形:不符合产业园区、专业市场等豁免条件,却擅自适用自主招租规则;不符合协议租赁条件,却私下签订非公开租赁合同。

2.风险后果:相关租赁行为被认定为违规,触发监管追责。

3.合规应对:适用豁免条款前,主动与属地国资监管机构沟通确认,确保租赁标的符合适用条件;协议租赁必须严格履行逐级审批程序,严禁私下签约。

四、国有资产出租合规管理体系搭建建议

为从根源上防范合规风险,国有企业应建立全流程、闭环式的国有资产出租合规管理体系:

1.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属地监管规则,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明确决策权限、操作流程、审批要求、责任主体,按规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2.建立全流程合规审核机制:明确招租方案、评估报告、租赁合同等关键文件的合规审核流程,由法务、财务、资产、纪检等部门联合审核,未经审核不得推进实施。

3.强化档案与留痕管理:对资产出租的决策、审批、评估、招租、签约、履约全流程资料进行完整归档,永久留存,确保所有环节可追溯、可核查。

4.常态化自查与整改:定期对存量租赁资产开展专项自查,重点核查程序合规性、租金收取情况、资产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整改,避免风险扩大。

5.加强人员合规培训:针对资产、财务、法务等相关人员开展国资监管规则、合规操作、风险防控的专项培训,提升合规意识与专业能力,明确违规操作的追责后果。

五、结语

国有资产出租的核心逻辑,是在合规的前提下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当前国资监管呈现“全流程、强穿透、严追责”的趋势,尽管国家层面未出台统一专项立法,但各地监管规则不断细化,纪检监察专项整治持续推进,违规出租的成本与风险显著提升。

相关主体需摒弃“重收益、轻合规”的错误观念,严格对照属地国资监管规则,规范履行“决策-审批-评估-招租-签约-监管-回收”全流程操作,既充分盘活闲置国有资产,又牢牢守住国有资产安全的底线,最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核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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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中南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中共党员,执业以来专注于国资国企、基础设施投融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

执业领域

国资国企法律服务:担任长沙市国资委、长沙数字集团及关联企业、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管理委员会等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深度参与国有资产监管合规、国企改革、参股退出、数据资产化等前沿领域的法律实务。

基础设施投融资法律服务:为湖南省属企业首单CMBS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发行规模约10亿余元;参与20余个PPP/ABO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涵盖项目立项、融资、建设及运营等阶段。曾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浏阳河城区段"一河两岸"文化旅游ABO项目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参与交易结构设计、投资合作协议起草、工程总承包合同审查及融资协议谈判等工作。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为智谷商业广场等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协助完成项目合规审查、合同谈判及风险防控;为某建筑企业及关联企业提供建设施工全流程法律服务,熟练处理工程常见纠纷,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民商事争议解决: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诉讼与仲裁案件,涵盖政府合同纠纷、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等类型,诉讼经验丰富、代理成效显著。

代表性案件

1.代理某百强县政府与某开发商一级土地开发纠纷案(标的额16亿余元):代理的案件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及二审等多次审理程序,积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对方当事人的大部分诉讼请求。2.代理某环保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标的额近1.7亿元):通过申请财产保全、参与法院调解程序,最终达成标的额近1.7亿元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的回款得到了有利的保障,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3.代理某施工央企与某国企EPC总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案(标的额1亿余元):成功帮助施工央企突破EPC合同限额,实现债权1亿余元。4.代理某县自资局与某开发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纠纷案(标的额4400余万元):一审阶段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几乎支持了当事人的全部诉请金额,二审还在审理中。5.代理某政府平台公司起诉开发商追索前期费用案(标的额为500余万元):一审阶段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胜诉支持追回近400万元。6.代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系列案件:代理某几个村民小组应诉多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多起一审、二审案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维护了村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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