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4日是第十个国家宪法日,也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一周年。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今天,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来学习宪法知识吧!
案例
张三是某知名企业员工,离职后多次在微博上编造不实信息,恶意丑化该企业老总李四(知名企业家),对李四进行诽谤和人身攻击,该不实信息通过网络扩散,严重影响了李四的日常生活。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发表不实言论,在其微博上登载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张三主张其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消息是他的言论自由,且其发布的消息都是公司或者网络上传播的消息,不是恶意编造,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会支持谁的主张呢?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发表自己的看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同时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就本案而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是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张三多次发布针对李四的不实言论,用词粗鄙低俗,对李四进行人身攻击,其言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对李四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张三在其微博上登载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温馨提示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的自由权利。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者讨论问题的权利;
(2)广义的言论自由除了包含狭义的言论自由外,还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法律权利,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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