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网络上出现这样的一个热搜话题---“同居生子分手女子起诉每月给1元抚养费”引起了众多网友的热议,觉得对女子不公平。但是事情的原委,其实和网友的理解并不一样,其中牵涉到许多关键的法律知识。
具体案情如下:海南万宁,女子彭某与男子傅某同居生下儿子傅某某,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感情破裂后,彭某状告傅某,要求其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元,至儿子傅某某年满18周岁止。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傅某某才2岁多,跟随原告生活,已建立浓厚的依赖之情。现孩子尚小,经常改变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故综合考虑孩子身心健康,公平原则,原、被告抚养能力及各自是否有其他子女等因素,法院确认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男孩傅某某生活费1元,具有象征性的收取意义。根据目前万宁市的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经济收入状况,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自行负担孩子抚养费。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非婚生男孩傅某某由原告彭某抚养,由原告彭某自行负担非婚生男孩傅某某抚养费。
此新闻一出,引起了很多网友的不满。法院最终判决非婚生男孩傅某某由原告彭某抚养,由原告彭某自行负担非婚生男孩傅某某抚养费的结果相当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网友的疑惑点总结为两个方面,一是既然法院承认了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为何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是法院认为1元具有象征性的意义,为何不能让被告多负担一点?
首先针对第一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该规定可知,抚养费应根据对方的收入情况来确定,而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承担1元抚养费,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故无法得出被告每月应支付1元抚养费的结论。
其次,针对第二点:
民事诉讼中有一个概念叫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得干涉。
因此基于处分原则,法院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在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官没有权力作出超出支付1元抚养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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