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日,A企业、高某、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A企业将其持有的B公司5%股权以55万元转让给高某;李某同意代替高某向A企业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某直接向A企业支付25万元股权转让款,同时高某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比特币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义务。
A企业、李某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请求为:变更A企业持有的B公司5%股权到高某名下,高某向A企业支付股权款25万元,高某向李某归还与比特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493158.40美元及利息,高某支付李某违约金10万元。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仲裁庭参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比特币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仲裁庭裁决,变更A企业持有的B公司5%股权至高某名下;高某向A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高某向李某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高某向李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高某认为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8)03民特X号民事裁定,撤销某市仲裁委员会(2018)某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法院生效裁判认为: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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