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由于一部分想要购房的买家由于暂时没有购房资格,他们往往会选择借用有购房资格的人的名义进行购房。但这种情况下,实际购房人就会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以下为大家讲述借名买房中所存在的几大风险:
一、名义人反悔意图侵占房屋,借名人需要就借名买房关系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一)法律风险
在实务中,名义人若反悔意图侵占房屋,往往会向法院主张其与实际出资人之间所存在的是借款买房关系而非借名买房关系。由于房屋是登记在名义人名下的,名义人在外观上即是该房屋的所有人。因此,实际出资人想要要回房屋就必须就其与名义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二)举证责任
借名买房举证责任所包括的事实应当最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其与名义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或者口头协议;第二房屋登记在名义人名下但是实际购买资金是实际出资人支付的;第三该房屋购买后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占有。
(三)经验总结
1、由于在借名买房中往往名义人和实际出资人之间是亲朋好友的关系,实际出资人往往碍于情面不好意思与名义人签订相关协议,但合同是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重要证据,因此建议若借名买房一定与名义人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并在协议中规定好权利义务条款。
2、由于购买资金是实际出资人支付的,若是银行转账建议一定备注该款项的用途;不建议现金支付但若是现金支付则应当邀请第三方见证人。
3、该房屋购买后,实际出资人应当实际占有房屋即居住,不建议将其进行出租。
二、借名买房关系不对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一)法律风险
借名买房的另一重大风险便是不得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名义人因为自身债务情况被法院查封名下的所有房产,其中就会包括实际归实际出资人所有的房产。且即使名义人承认该房屋是实际出资人所有人,法院也不会停止强制执行。
但也有一部分法院认为在有确凿证据证明该房屋不是名义人所有的情况下,可以裁定停止强制执行。
(二)赔偿损失
若该房屋因为名义人的原因导致被法院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只能通过与名义人协商赔偿或者协商不成通过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三)经验总结
若一定要通过借名买房购买房屋,则一定要谨慎选择名义人。实务中,实际出资人往往只会考虑对方有没有购房资格,忽略了其经济状况。在借名之前一定要对名义人的经济状况有所了解,且在购房成功后仍然要持续关注名义人的经济状况,以便及时作出应对措施。
三、名义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三人不知道该房屋是借名买房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一)法律风险
名义人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归属于实际出资人的房屋转卖给第三人,实际出资人以其才是房屋拥有者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因为第三人能够确认一个房屋的归属人的方式就是确认该房屋的房产证,而房产证恰恰是名义人的名字,在此情况下第三人将会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法律为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将会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举证责任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若实际出资人有实际证据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房屋是借名买房的,法院将会支持实际出资人的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经验总结
1、不动产权属以不动产登记簿中的记载为准,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确认不动产归属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第一要件。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只对合同相对方有效,没有公式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不知情的第三人。
2、在借名买房成功后,实际出资人除了应当关注名义人的经济状况外,还应当关注房屋情况,发现名义人准备将该房屋转卖时,第一时间将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告知第三人,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第三人以方便保留证据。
四、名义人反悔不配合过户,实际出资人起诉要求确认不动产权属的,法院不予支持。
(一)法律风险
在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拥有购房资格后要求名义人配合过户的,名义人反悔不配合过户的。实际出资人凭借借名买房协议以及其他证明确有借名买房关系存在的证据去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权属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补救途径
在此情况下,实际出资人的正确做法应当是请求法院判决名义人履行借名买房协议中规定的名义人的义务,而不能直接要求法院确认权属关系。因为名义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存在的借名买房关系,因此应当先就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进行确认。
(三)经验总结
在借名买房中一定要与名义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规定名义人协助实际出资人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五、签订借名买房合同,实际出资人在未获得购房资格前要求确权或者过户的,法院不予支持。
(一)法律风险
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签订借名买房合同,在实际出资人未具备购房资格前无权要求确权或者办理过户。
(二)补救途径
但是若实际出资人在一审法庭辩论前获得了购房资格的则可以要求将房屋进行过户。